风险投资的实质就是一种投资行为,只是由于其高风险性等特点,而与其他的投资行为有很多不同,由于国内现行法律缺乏必要的预见性、适应性,很难有效进行调控,所以在中国开展风险投资活动的当事人,一定要了解中国目前的法律规定,谨慎从事。 我们在以下几方面做一些讨论: 一、简单性的投资 从目前看,风险投资双方的合作方式分为两种,一种是简单的合作,一种是成立项目公司或企业。 在风险投资项目的种子阶段、成长阶段,由于投资者只有付出而不可能有收获,复杂的管理没有太大用处,反而提高成本与支出,降低资金的利用率,尤其是外国投 资机构,不愿意接触复杂的审批、登记手续,所以此时投资者并不愿费很大力气就该投资项目设立公司或企业...